本报讯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相关口岸制定科学规范的招标评判标准,从严甄别投标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营主体,合理规范口岸进境免税店租金比例和提成水平,避免片面追求“价高者得”。
通知指出,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经营主体须丰富经营品类,制定合理价格,服务于引导境外消费回流,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加速升级旅游消费的政策目标。
同时,招标投标活动应保证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公平竞争。
招标人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
通知明确,评标过程分为投标文件初审、问题澄清及讲标和比较评价三个阶段,对每个阶段的评审要出具评审报告。
在评标环节,通知提出,合理规范口岸进境免税店租金比例和提成水平,避免片面追求“价高者得”。
财务指标在评标中占比不得超过50%。
财务指标是指投标报价中的价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保底租金、销售提成等。
招标人应根据口岸同类场地现有的租金、销售提成水平来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对外公布。
租金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一口岸出境免税店或国内厅含税零售商业租金平均单价的1.5倍;销售提成不得高于同一口岸出境免税店或国内厅含税零售商业平均提成比例的1.2倍。
同时,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能力,甄选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营主体。
经营品类,尤其是烟酒以外品类的丰富程度应是重要衡量指标。
技术指标在评标中占比不得低于50%。
技术指标分值中,店铺布局和设计规划占比20%;品牌招商占比30%;运营计划占比20%;市场营销及顾客服务占比30%。
品牌招商分值中,烟酒占比不得超过50%。
此外,《通知》对口岸进境免税店招标人和中标人也作了严格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中标人不得以装修费返还、税后利润返回、发展基金等方式对招标企业进行变相补偿。
招标人及所在政府不得通过补贴、财政返回等方式对中标企业进行变相补偿。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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