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税款欠缴、考试作弊、乘车占座、影响医疗秩序、不执行法院判决、拖欠水电燃气费等行为或都将纳入失信记录。
同时,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还可被限制相关行业任职资格,在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高消费等方方面面受到限制。
10月29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法制办官方网站挂出,即日起至11月29日向公众征求意见。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是广州市政府规章2018年度制定计划的年内审议项目,由市法制办牵头起草工作。
法制办在《起草说明》中表示,“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强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而事中、事后监管,需要公共信用体系支撑,公共信用信息是其主要手段。
加强信息共享,消除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监管信息在部门之间和社会上流动,才能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
《规定》共七章,四十二条,对公共信用进行了定义,确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披露、查询、使用及修复等具体规则,并形成了社会联动的失信惩戒机制。
《规定》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含三大类,分别是: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三)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套票、霸占他人座位、无正当理由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等行为的信息;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待等待遇的信息;
(六)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的信息;
(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八)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
(十)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十一)刑事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十二)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失信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
(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五)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六)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七)刑事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八)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此外,为保护个人隐私,《规定》还明确了禁止采集的信息类别。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
符合公开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广州”门户网站和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至信息产生之日起满3年。
对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信息主体可以查询自身信息;他人查询的,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以保护信息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规定》还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在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人员招录、表彰奖励时,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同时建立红黑主体名单制度,包括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点关注主体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激励措施包括:
(一)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者检查频次;
(六)在人员录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七)在教育、就业、积分入户、住房保障、创业等领域给予优先考虑或者重点支持;
(八)在“信用广州”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停止失信行为、责令整改,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定、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在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中予以审慎考虑;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三)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四)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或者补贴;
(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
(六)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七)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九)限制相关行业任职资格;
(十)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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