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注册公司上市期限内,不得在发行买卖该上市公司注册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一、上市公司注册报告、公告内容

1、注册公司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2、注册公司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3、注册公司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二、上市公司注册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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