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注册公司关联法规:

第六条 办理公司注册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注册公司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注册公司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注册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