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人或申请人发现其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应填写《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这种更正不涉及商标注册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涉及图样的更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增减变化、权利人的变动都是不允许的,一般限于由于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打印错误等。

变更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规定书式,对于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和已核准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使用的是同一变更书式。

需要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变更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代理组织办理。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变更申请的申请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的日期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应提交和准备的文件:

1,变更申请书〈根据变更内容选择书式〉;

2,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应该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3,直接办理的,应该附上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注册人名义还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