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商标的转让、使用许可就是商标专用权的转移,现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这项制度的内容:
1.商标专用权的性质
这是因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使用许可都是一种权利的转移,只有明晰地辨清这种权利的性质,才能肯定这种权利转移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其转移的方式和条件。
商标法所以确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它的重要前提是将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权来对待,或者说商标专用权就是一种财产权。
商标专用权之所以是一种财产权,首先它是一种智力成果,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保证商品品质、促进商品销售、表示商业信誉等特定的功能,这些功能与商标专用权结合在一起,使商标具有了商业价值,可以形成经济利益。
如果商标不具有特定的功能,不构成商业上的价值,商标专用权当然不能成为财产权利。
人们在商业上将一些商标的价值评估为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几十亿元,正是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直接体现。
商标专用权被承认为是财产权,虽然在国内、国外都有一个历史的过程,但在现代经济中已成为肯定的事实。
商标专用权作为财产权,在财产的分类中是作为无形财产来对待的。
人们所熟知的财产分类方式中,将财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等,这些分类方式在实际生活中被有条件地运用。
在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就将无形资产列为企业资产的一种形态,并具体表述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价值的核定做出了规定。
上述事实和分析都可以表明,体现了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是一种独立财产权的标的物,也就是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而注册商标正是这种财产权的独立的标的物,商标注册人有权享有商标专用权,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对于这种财产权,其拥有者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转让的具体形式就是转让注册商标。
所以,从权利的性质、权利的内容、权利的标的物来看,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合理的、必要的,注册商标的转让就是财产权的流转。
2.注册商标的转让
(1)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
商标专用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应当包含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这三项权利的全部转让,如果仅限于其中某一项权利的移转,还不能构成商标法上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转让。
(2)注册商标转让的当事人
在注册商标转让中有两个当事人,一个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来的所有人;另一个是受让人,也就是接受转让后的新所有人。
注册商标转让行为完成后,转让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受让人获得所受让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如果转让人是原注册人的,则在转让后商标的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3)注册商标转让的形式
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这是合同转让形式;此外还有继承转让的形式,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存在的条件下,商标的继承转让也是一种合法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还可以分为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这都将根据转让行为产生的条件和当事人的情况确定,商标法未作限制。
(4)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基本程序有四项,就是首先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然后由签订转让协议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第三是商标局对所受理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有些审查的要求是与商标注册审查时的要求是一致的,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如果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经过审查是可以核准的,转让就被允许;第四是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则予以公告。
(5)注册商标转让的义务
这是指受让人而言的,商标法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所以在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中提出这样的要求,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因为商标有保证商品品质的功能,而商标所以能够作为一种财产转让,也是由于被转让的商标在社会公众中体现为一种商业信誉,或者被称为信誉财产,所以商标在更换所有人之后,受让人仍应对社会公众负有这种责任,即使用受让的注册商标时,保证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品质,不能以转让商标的名义使消费者受损,更不能用转让的方式欺骗社会公众。
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一种所有权的转让,更换了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当然这种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使用。
这也就是说,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变,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使他人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从商标法的范畴来说,这是依法建立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
(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
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有两个当事人,一是许可人,即商标注册人,另一个是被许可人,即商标的使用人,如果将这种使用许可作为商标使用权的交易来看,则许可人为供方,被许可人为购方。
(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这就明确了运用合同形式,在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之间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
使用许可的内容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独占使用许可,即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全部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即使商标注册人也不能使用;二是独家使用许可,它与独占使用许可的区别在于,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除许可人可使用该商标外,其他任何第三人不能使用该商标,所以又称之为排他使用许可;三是普通使用许可,这就是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可以许可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无权排斥其他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
(4)商标使用许可的主要程序
在商标法中主要规定了两项程序,一项是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一项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也就是接受监督。
(5)商标使用许可中的权利义务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对商标功能的实现、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责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义务。
商标法所规定的主要有三项:
一是,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这是许可人的一项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许可人的一项义务,即实施监督的义务,保证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不允许许可人在其注册商标由他人使用后即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法律确定其仍要承担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防止被许可人有损害商业信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二是,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这是商标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商标是通过商品品质来树立信誉的,保持商标信誉不仅许可人关心,被许可人对使用了这一商标的商品质量也应做出保证。
三是,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这是在商标使用许可的实践中产生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使用人企图利用商标的信誉,提供与这种信誉不符的品质差的商品,为了使消费者有所鉴别并明确同一商标不同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便是必要的,这样会增强商标使用人的责任感,也会使消费者面对同一商标而有不同使用人时有所选择。
当然,同一商标应当体现同样的信誉,上述标注被许可人和产地的规定,正是为了保持商标信誉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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