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注册常见术语解析介绍离岸公司注册,存续证明书(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存续证明书(亦成为信誉良好证明书),系由离岸公司注册国政府或其注册代理所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公司并不在清算程序中,或该公司并没有撤销注册。
如果公司不是在有效存续中,则不能对外有任何法律行为。
离岸公司注册秘书服务:
离岸公司法定秘书的重要性秘书和董事一样,同为公司的高级职员。
《香港公司条例》第154条规定,每间公司必须有秘书(secretary)一名,并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
公司秘书如属个人,则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属法人团体,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离岸公司注册董事在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董事在职证明书,亦称为现任董事证明书,系查证离岸公司的注册日期、注册号码、董事名册、秘书为何人、资本额、股本、股东名册等。
董事在职证明一般由注册地之获授权之注册代理签发,一般用在开设离岸账户之使用。
离岸公司注册代理股东和代理董事
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在当地注册成立之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管理部门提交公司董事和股东的资料,然后,有关部门会把该等资料存档,并且公开该等资料,以供公众人士查阅。
某些投资者或经营者为了达到隐藏身份之目的,于是委任他人(朋友或亲戚或本公司之类的专业机构)出任董事和股东一职,这样一来,只有被委任人士的资料会出现在公司的法定文件上面及公开供公众人士查阅。
这类受委任人士就叫做代理股东和代理董事,也叫做代任股东和代任董事。
离岸公司注册就代理股东而言,为了保障公司真正拥有者的利益,在正式委任时,双方会签署一份信托协议书和预先签妥的股份转让书等,这样一来,公司真正拥有者可以随时证明其身份。
而且,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可以随时把代理股份转给自己或其指定的第三者。
离岸公司注册就代理董事而言,双方会签署代理协议书,而且说明代理董事须按照公司真正拥有者(即幕后董事)之指示行事,因此公司真正拥有者的利益从而得到保障。
当然,为了保障代理董事的利益,公司真正拥有者(幕后董事)需签署一份保证不会令代理董事受损的担保书。
离岸公司注册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缴足;转达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离岸公司注册不记名股票(Bearer Share)
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它与记名股票相比,判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
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
不记名股票股东权利归属于股票的持有者;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转让相对简便;安全性较差。
离岸公司注册有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
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之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
有面额股票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离岸公司注册无面额股票
无面额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上不记载金额的股票。
无面额股票也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
无面额股票并非没有价值,在票面上记载其为几股或股本总额的若干分之几;发行价格灵活;便于分割。
离岸豁免:
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指香港税务局同意公司所产生之利润离岸收入。
根据香港税例香港有限公司的离岸收入是可以从利得税中豁免的。
离岸金融: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例如,一家信托投资公将总部设在巴哈马群岛,其业务活动却是从欧洲居民或其它非美国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投放于欧洲居民或非美国居民中,该公司便在从事离岸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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