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就业必须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证。前者由外国专家局(现在逐步由科技局取代)颁发、后者由出入境签发。 如未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就业,则被视为“非法”,外籍员工按非法就业、用人单位按非法用工分别予以处罚。
有两个特例需要说明:
l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可替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l演艺人员或在使领馆工作的人员,无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只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证即可。
下面谈谈实际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常犯错误:
l只办理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而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通常发生在申请人已持有长期居留许可在境内,譬如:
2年或5年的团聚类居留许可,在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之后,因为没有签证到期的压力,加之工作繁忙,一拖大半年才想起来。另外,还有些人觉得手里的5年团聚居留许可比1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香,不愿意去换短期的,觉得反正都是居留许可,自己也获得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换不换居留许可无所谓。
还有些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后,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证,没有了签证到期的压力,加之对政策不熟悉,未按规定继续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直到延期工作居留许可证被告知要出示工作许可证时,才幡然醒悟。
重要提示:如果您不是演艺人员或使领馆就业的外国人,必须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证后,才是合法就业,缺少任何一证,都将视为非法!
l持A公司两证,在B公司上班。不同于中国籍员工,外国人是不允许派遣的,有“纳税承诺“的申请人甚至连个税都不允许由专业的第三方服务公司代缴纳,必须在用人单位自己名下缴纳。
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很多,譬如:B公司不具备招聘资质(譬如:
办学证),通过有资质的A公司办理才能招聘该外籍员工;或者AB公司存在高度关联等等,反正都是“一家人”,等等。还有一种情况,外籍员工持A公司的工作证,但拿着B公司就业签发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譬如,某外籍员工在B公司离职跳槽去了A公司,A公司帮其办理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但B公司当年给办的是五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证,而A单位只能申请到1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不愿意长改短。还碰巧该外籍员工官位又比较高,下面人事又不了解相关政策,心想不换就不换吧,反正有就行了,你是老大你说了算。
重要提示:按政府相关规定,外籍员工在哪家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就必须在哪家单位就业,而且两证必须都办在用人单位名下,否则同样视为“非法“,按非法就业和非法用工处罚相关当事人。
l曾经拥有中国国籍,持外国护照和长期签证入境(譬如:
10年探亲,每次可停留180天),因未注销户籍和身份证,依然拿着国内身份证在华就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这样的情况,一经查实,也是注定要被处罚的。
其实,相当一部分申请人是清楚的自己的行为是不合规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譬如:
希望保留中国户籍(可能涉及到购房),或者嫌回国籍所在国出具无犯罪麻烦等等。但这基本就是抱着颗定时炸弹,不知道何时就被引爆了,然后留下一地鸡毛。重要提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在持外国护照和签证入境后,仍然拿着未注销身份证就业的,同样将被视为“非法“,按非法就业和非法用工处罚相关当事人。
l持学习、旅游、商务签证在华就业或“兼职”。 这批人基本是故意的,抱着能混一天算一天的侥幸心理,反正抓到最多罚点钱,股票套现100亿,罚款10万元的帐谁都会算,没啥好多说了。
我们遇到外籍员工,因为非法就业被外专局列入黑名单,不仅仅改外籍员工全国无法再申请来华工作,该用人单位也因此失去了再聘用任何外国人的资质。
重要提示:列入黑名单的外籍员工和单位,无法再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而且将在全国范围内遭封杀,因为全国就只有这么一个来华工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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