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3984069号“优麦感”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优麦感”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面包”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7064号“优麦;YM”、第14179578号“优麦GREAT WHEAT”、第18317041号“优麦”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玉米花”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披萨饼;谷类制品;面条;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故决定对第23984069号“优麦感”商标在“咖啡饮料;披萨饼;谷类制品;面条;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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