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姚某作为赤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松江区某商场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假冒乐高博士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LEGO”“LEGO education”(如下图所示)“乐高教育”服务商标的《授权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LEGO”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
2021年3月至案发,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用人民币51万余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赤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姚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依法应当以(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国首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一起假冒服务商标案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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