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新性,这是指本项发明并不属于现存的已知技术领域;同时,也未曾存在任何机构或个人于申请日期之前,就同样的发明主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过申请,且这些申请并未记录在申请日期之后公开宣布的专利申请书件或者公告发布的专利文件之中。

2、独创性,即相较于申请日期前所掌握的已有技术水平,本项发明具备了突出的实质性特征,以及显著的进步与改良。

3、适用性,此指的是本项发明不仅可以通过制造工艺实现生产,同时还能投入实际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及社会价值。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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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颖性:申请的药品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在国内外都没有公开发表过。

2. 创造性:该药品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 实用性:该药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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