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独特性是评估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简单来说,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创新性和新颖性。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对于新颖性的认定标准如下:其时间角度主要是基于申请日期为基准进行衡量;而从空间范围来看,以全球或全球性杂志上的公开信息作为判断基础,以及仅限于在国内公众场合下的实际使用情况。

简单来讲,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该与申请日期之前在全球范围内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或是仅在中国境内的公共场所中实际使用过的外观设计有所不同,并且不能有显著的相似之处。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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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设计主体:外观设计的主体是产品,而不是单纯的图案、色彩或其结合。

2. 创新程度:新颖性要求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创新程度,即不属于现有设计的常规设计。

3. 整体观察:在判断新颖性时,通常需要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而不仅仅局限于个别特征或元素。

4. 工业实用性:新颖性的判断还要考虑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工业实用性,即能否应用于工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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