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开发设计公司员工离职后,在网络平台发布原公司设计废稿,与原公司产品整体画面实质性近似,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黑某游戏公司引入日本原创游戏某龙作品IP。
2021年11月,高某入职黑某游戏公司担任高级UI设计师,单独负责研发某龙游戏的UI创作,并签署相关协议,约定高某应当对游戏产品的研发、推广、运营等信息进行保密,其任职期间履行职务取得的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游戏公司,且高某离职应当清退所有属于游戏公司的资料,并不得保留任何复制件。
2023年6月,高某离职后,在某平台网上发布了游戏公司某龙游戏IP风格稿件,包括各种UI画面等。
游戏公司认为高某将相关作品发布于各个平台,其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停止复制、发表、改编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作品,并删除其已发布的涉案作品图片和网络链接;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高某辩称案涉作品系游戏公司的废稿,其发布的作品与黑某公司引入的日本在先游戏某龙等整体画面构成实质性近似,不具有独创性。
涉案图片是其进行的设计预演,是游戏公司自愿主动放弃的废稿。
其发布涉案图片的平台为设计网站,是为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而非获取不当利益,目前均已删除,不可能给游戏公司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和极高的风险。
裁判结果
清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某虽提交了部分在先设计图片,但经比对,这些图片仅系在人物角色方面存在近似及雷同,经查看取证的游戏动画视频及比对整体页面的安排及布局,均与在先设计存在较大区别,可以反映出案涉作品创作时进行了选择、取舍和个性化安排,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高某在其任职于游戏公司期间因履行职务而取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作品的知识产权皆归属游戏公司所有。
在被告高某离职时原告已经要求其清退设计稿的情况下,其理应知道原告并无意对外宣传案涉作品,被告高某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在网站个人账户上提前发布案涉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高某与游戏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清远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通常而言,游戏开发需要在现有成熟的游戏玩法系统以及现有游戏元素基础上进行重新安排、选择、取舍和重组,体现出整个游戏的设计架构和内在逻辑,已脱离思想范畴而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具体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即使个别角色、地图名称之前曾被使用过,并不影响整体画面的独创性。
同时,开发游戏需要在前人积累基础上进行独创性研发,故研发者通常会基于现有成熟的游戏玩法基础上,进行玩法系统或模块选择、组合或者部分新玩法系统的开发创新,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游戏界面设计和游戏数值设置。
如双方约定员工在其任职期间全部与履行职务而取得的发现、发明及其他作品的知识产权皆归属公司所有,员工离职后不应擅自发布原公司设计预演的废稿,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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