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曙公司)告上法庭。
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诉青曙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
“微信表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科技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腾讯计算机公司依据相应授权,对涉案“微信表情”亦享有著作权。
判决被告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在“微信红包”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的“吹牛”软件中的电子红包页面与原告“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作为同类产品、服务的经营者,整体抄袭、全面模仿“微信红包”的全流程设计、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电子红包的创作设计来源于生活中的实物红包,“微信红包”不具有独创性;“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原告进行作品登记前有大量与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发表,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不具有独创性;被告使用的电子红包与涉案作品存在差异。
因此,被告未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
“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未以任何形式宣传其软件与“微信”应用软件存在关联,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
因此,被告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微信红包”案一审认定: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认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被告还被判赔偿原告合理开支9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表示,法院是本着鼓励创新、反对恶意模仿的理念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姜颖说:“对于原告有独创性的劳动,我们要进行保护,对于被告的恶意模仿,我们要进行打击制止,在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要考虑既要弥补原告的损失,也要给被告一定警示作用,制止同类侵权行为。”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涉及“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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