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借鉴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推出著作权格式合同了。”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温州市文联副主席蒋胜男认为,在合同中,应杜绝出现诸如无限期授权或买断全版权等霸王条款,拒绝平台所谓的“净利润”分成。
蒋胜男是中国最早一批网络文学作家,此前以小说《芈月传》而为人熟知。此次参会,她的建议主要围绕网络文学的著作权纠纷问题。
近年来,常有网络文学作者与影视制片公司、网站、平台等的诉讼纠纷。日前,阅文集团被曝“霸王”条款一事,更是将网络文学的版权问题推向高潮。
在蒋胜男看来,纠纷的产生,多是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版权归属纠纷和利益分配不清所致。
此前,作者在平台上传作品,平台按读者购买额,与作者五五分成。但随着时间推移,甲方年年升级新版本,导致如今对作者的权利步步侵蚀。
她建议,是时候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推出一个相对保障双方平等权益的格式合同(制式合同)进行备案确权。
事实上,这并非她第一次提出“制式合同”。2018年,她就提到,有关部门可参照房屋合同、劳务合同等做法,为网文作家与平台方签约提供制式合同。在此次提交的议案中,她对这一合同的要求进行了细化。
她建议,创作者在作品处理上,也应和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一样,存在三方主体:
相关管理部门、平台方、创作者本人。签订合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如广电局、版权局等介入,对双方权责的划分进行界定。对明显偏向于企服快车的条款实行约束和驳回,以确保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签署的合同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
“作者只要从网上下载统一的合同模版,双方签订以后再备案就可以了。”蒋胜男说,这不仅有益于作者,也有益于遵纪守法的平台做大做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当前,著作权格式合同包含三种类型,即作品授权分成、作品版权转让、作品委托创作。
在作品授权分成上,蒋胜男认为,应明确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例如,平台的运营成本应在自身分配比率内,而不是摊派到作家身上。“搞所谓的‘净利润’分成,不但让作家辛苦创作无回报,还要倒欠平台,显然有失公平。”
在作品版权转让上,她说,应杜绝出现诸如无限期授权或买断全版权等霸王条款。
在作品委托创作方面,蒋胜男认为,合同应涉及创作有预付款项及甲方款项不到位时,对创作者版权的重新归属等问题。
网络文学在中国兴起已有二十多年,如今已发展成为一个受众广布的市场。
蒋胜男说,如果目前管理部门推出格式合同及备案程序,可先在阅文、掌阅、咪咕等业界网文平台推行,其后再逐步以点带面形成整个行业签约的规范模式,以此实现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的平等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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