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某、陕西省渭南市恒源成动漫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作出的恒源成公司、陈某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等,恒源成公司赔偿泡泡玛特50万元、陈某某赔偿泡泡玛特15万元的判决。
据介绍,成立于2010年的泡泡玛特是一家潮流文化娱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Molly”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通过授权方式取得“Labubu”“Yoki”等系列产品中国境内的著作权独家授权,并推出上述系列潮玩玩具产品。
泡泡玛特诉称,其于2017年12月发现王某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信息,吸引上述系列产品买家组团开模定制并销售上述产品,而王某称其销售的部分涉案产品系从陈某某经营的HYC潮玩店采购。
泡泡玛特调查后发现涉案产品系由恒源成公司生产。
泡泡玛特由此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形象,生产、宣传、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模具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某辩称,其仅是以代理代发的方式经营涉案产品,并非实际销售者,且曾与HYC潮玩店负责人沟通过涉案产品的知识产权情况,HYC潮玩店向其提供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其已经实施了对涉案产品审慎审查行为,且案发后已删除相关资料。
最终,泡泡玛特与王某在庭审前达成了和解。
恒源成公司与陈某某认为,该案存在严重瑕疵,应当中止审理,因为与该案密切相关的另外两个行政诉讼案件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阶段,对于原告著作权作品与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归属尚未定论。
一审法院查明,恒源成公司于2018年获得两件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又于2019年被宣告无效。
恒源成公司后来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Molly”“Labubu”“Yoki”形象,生产、宣传、销售涉案产品,侵犯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同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于二被告关于是在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情况下进行选择的合法销售,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由此判决恒源成公司、陈某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等,赔礼道歉,恒源成公司赔偿泡泡玛特经济损失50万元,陈某某赔偿15万元,驳回泡泡玛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某提起上诉。
其认为,一审法院未能对影响该案审理的另外两个行政案件进行充分考量和认定,未依法裁定中止该案的审理,属于程序上的严重瑕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其中,关于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被相关行政部门宣告无效,虽然其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从该案审理情况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的情况看,该外观设计专利维持有效的可能性不大,且即使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有效,该案也应按照存在权利冲突时的审判规则予以审理,陈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因此,一审法院不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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