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年来,销售商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或著作权商品的案件频发,例如“喜羊羊”、“巴啦啦小魔仙”、“铠甲勇士”、“熊出没”、“托马斯小火车”等系列动漫形象及“三角”牌电饭锅、“解百纳”葡萄酒、“五粮液”、“剑南春”白酒等案件原告陆续诉至法院。
此类案件原告在起诉时大都取得被告销售相关侵权商品的证据,且被告均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及取得授权许可的相关证据,法院一经审理,大都均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据了解,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许多被告均提出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实际上经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生产并销售的商品价格均比侵权商品的价格要高好几倍,且商品的质量有些从肉眼上就能分辨出好坏,销售商在进货时必须严格审查;此外,许多被告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仅提供没有供货商签章的进货单,无法提供供销合同、进货凭证及付款凭证如与所进商品相对应的收据和转账凭证或发票,没有证据证明所销产品的合法来源。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不能说明假冒商品来源,在无相关证明情况下,应当对其销售或者预备销售库存假冒酒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所以,在此提醒销售商,在进货时务必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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