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鸣生、张抗抗、张平、卢跃刚、邱华栋、王宏甲、徐坤七位作家,状告北京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日前由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7位作家的作品构成侵权,判决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七作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6.4万余元,同时负担诉讼费2.1万余元。
在李鸣生一案的判决中,法院认定,虽然书生网络公司与李鸣生签订了合作协议,但该公司将授权范围之外的李鸣生的11种图书授权给书生数字公司使用,书生数字公司将上述内容收入其数字图书馆系统,销售给大学通过局域网传播,上述行为侵犯了作者对于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后,李鸣生表示:“书生公司的做法,无视国家法律,是对全国众多作家、专家、教授的极不尊重。我们之所以起诉书生公司,企服快车面是为警告,企服快车面是为提醒。”(北京晚报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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