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些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士表示,必须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审查环节,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对“由谁来审查,错了谁负责”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或可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公证制度,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登记真实、合法,登记审查的范围必须包括对申请登记主体、登记物以及引起物权变动法律关系的审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教授说。
引起物权变动的因素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继承等民事法律行为。孙宪忠提出,这些行为如果不真实、不合法,会导致登记不真实,进而带来登记撤销、登记赔偿等不利后果。孙宪忠介绍,《物权法》规定了“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等不动产动辄价值成百上千万元,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查中如果出错,就可能造成重大赔偿。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审查职能是交由第三方法律专业机构来行使的。”孙宪忠说,例如德国、法国的公证人,日本的司法书士等,既实现了专业性审查,保障登记的真实、合法,同时也保障了登记的稳定,分担了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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