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如今,人类所有的信息表达和信息记录都可以数字化。计算机和网络也可以实现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和再现。数字形式逐步取代纸张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志的载体。
然而,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基于纸质记录的。在许多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能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传统法律有一套成熟的规则来确定什么样的纸质记录(书面记录)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例如,书面形式、手写签名和原件是有效书面证据的基本要求。
在电子环境中,几乎没有原件或手写签名。如何确认电子文件是由某人签发的,并确定为原件,必须有相应的规则。缺乏这些规则,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就不能确定电子商务记录的有效性。
如何将数据电子文件等同于传统的书面证据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2005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文件等文件,当事人可以同意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子文件。当事人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子文件的文件,不得仅仅因为电子签名、数据电子文件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条规定:可以有形地表达所包含的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所使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被拒绝作为证据,仅因为它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的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符合一定条件的数据电子文本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相当于书面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发生争议时,是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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