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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人的人数并不是越多越好,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专利法并没有对专利发明人的人数进行限制,理论上只要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都可以被认定为发明人。
在实际操作中,发明人的人数也会影响专利的署名排序和含金量。一般来说,专利的署名排序是根据发明人对专利的贡献程度进行排序的,贡献度越高,署名越靠前。
专利申请中,技术效果的撰写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
在专利撰写和申请的过程中,为了强调发明的新创性进而增加授权可能性,申请人往往倾向于夸大或者过于强调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但这样的撰写方式真的对专利权人有利吗?
一、技术效果的夸大撰写,可能不利于专利权的实现 在专利撰写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往往倾向于夸大或者过于强调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这样虽然可能有利于专利的授权和确权,但在侵权判定中却可能对专利权人不利。
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在侵权诉讼中可能会成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的根据,或者说,权利要求要以能够实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方式来进行解释。
即便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构成字面侵权,但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目的或实现其技术效果时,也可能不构成侵权(例如权利要求上位过宽以至于不能实现其本来想要实现的技术效果)。
技术效果的撰写不能过分夸大。
在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技术效果的撰写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在说明书中不记载技术效果也不会构成专利无效的理由。
因此,某些情况下,完全可以少写甚至不写技术效果。
二、技术效果描述不足或者不准确,可能导致专利难以授权 完全不撰写技术效果或者技术效果描述不足有可能导致专利难以获得授权。
尤其对于以化学医药为代表的实验科学领域来说,发明技术效果的确认有其鲜明的特色和不同于其他学科领域的难度。
在化学医药领域,发明能否实施及可达到何种技术效果往往难以直接预测和判断,也即发明技术效果的可预知性较差。
如果没有直接、完整而且准确的记载很有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授权。
技术效果以及证明该技术效果的数据还需完整准确,否则可能导致该技术效果不被采信进而使得权利要求被认定不具有创造性。
三、 对专利申请人 的建议 技术效果的撰写应该准确、有度。
1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撰写重点 如果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属于必须通过实验或者申请人的创造性劳动才获知的技术效果,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面对专利的技术方案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效果就应当体现在说明书当中,并辅以必要的证明数据。
化学、医药等领域的案件一般适用该情形。
如果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属于后者,即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推理就能够获知的技术效果,则这样的技术效果就没有必要记载在说明书当中,尤其不宜作为整个发明的技术效果(一般位于发明内容开始部分)来阐述。
机械、电学等领域的案件一般适用该情形。
对于这样不记载或者少量记载技术效果的专利,务必保证技术方案本身的完整和准确,尤其是关键特征的记载更是如此。
在后续的授权、确权、侵权判定等环节中,可以通过推理来得出对应的技术效果。
2 技术效果应该尽量简要并分散 在撰写时,应该尽量将必须记载的技术效果简略而分散地布置到各个特征的对应位置,而不应将多个技术效果混合在一起并作为整个发明的技术效果,以减少技术效果对权利要求特征的限定范围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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