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作品应归谁所有……在刚刚结束的今年全国两会上,人工智能版权保护成为代表和委员们热议的焦点话题。
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技术,正推动着一场全方位的科技变革与产业创新。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报告(2024)》(下称报告)显示,我国已初步构建起较为全面的人工智能产业体系,相关企业超过4500家,核心产业规模接近6000亿元。
然而,随着产业的快速发展,版权纠纷也开始出现,如何破解人工智能相关版权难题,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应用前景广阔
自2017年起,人工智能已多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开展“人工智能+”行动,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将数字技术与制造优势、市场优势更好结合起来,支持大模型广泛应用,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以及智能制造装备。
今年年初,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DeepSeek)凭借新一代大语言模型好用、开源、免费等特性迅速走红。
3月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娄勤俭表示,DeepSeek公司取得的重大进展,代表着一批中国公司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崛起。
DeepSeek公司坚持开放开源的技术路线,开源共享推动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全球的普遍应用,为世界贡献了“中国智慧”。
AI技术在内容创作领域的应用,正在改变创作生态。
报告显示,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为提升内容获取和创作效率提供了新途径,引发了智能办公领域的革新。
一是实现内容获取和创作的智能化。
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到内容创作的每一个阶段,从构思、规划到最终的组装和编辑,为用户提供从创意到成品的无缝体验。
二是实现内容获取和创作的个性化。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在执行环节借助混合专家模型和检索增强生成,实现跨模态、跨格式内容生成,用户创作具有更高的自由度与选择性。
三是实现内容获取和创作的专业化。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针对性地引入大量专业资源,通过专业知识内容的辅助来提升创作质量、拓宽创作服务范围。
认定版权归属
日前,武汉首例AI生成图被侵权案宣判。
去年5月,王某使用AI软件生成一张图片并发布到网络社交平台,该图片获得大量点赞转发,并取得某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随后,王某发现该图片被武汉某科技公司用于AI绘画训练营广告及课程售卖。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软件生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表达和特定表现形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遂判决该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上,业界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若AI生成内容在“外观”上具备独创性,可将其视为作品;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作品是人类人格的体现,AI生成物因缺乏人类特有的创作能力而无法构成作品。
还有观点提出,鉴于AI生成内容具有一定价值,如“微软小冰”的作品能够售卖,可通过邻接权对其进行3年至5年的短期保护,之后进入公共领域,北京互联网法院的AI文生图案件以及湖北武汉的这起案件都凸显了这一观点的现实意义。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倾向于现阶段通过邻接权保护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于用户。
以OpenAI为例,其宣称自身不主张权利,生成内容的权利归用户。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内容由用户生成,原则上权利应归用户所有,但未来商业模式多样,平台与用户可通过协议约定版权归属。
近日,腾讯旗下AI助手“腾讯元宝”修改用户协议内容一事引发热议。
关于用户在元宝创作内容的版权归属,腾讯元宝相关人士表示,使用元宝并不会改变内容版权归属,输入和输出的内容,依法该归谁就是谁。
腾讯元宝用户服务协议也明确,上传至平台的内容以及所生成的内容,权利归用户或依法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使用服务不会对权利归属产生影响。
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宇认为,判断AI生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能否构成作品,需在个案中考察人类直接参与创作活动的情况。
只有将思想转化为具体表达的行动,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体现人类创作行为的内容才可能构成作品。
若使用者向AI工具提出具体创作要求,体现创作思路,与AI实现“合作”创作效果,生成内容承载了使用者的创作行为,使用者有可能成为AI输出成果的唯一作者及著作权人。
防范侵权风险
利用AI生成内容,如何防范版权侵权风险?林秀芹表示,在数据训练侵权风险防范方面,当前海量数据训练在法律上应被列为合理使用范畴,但专门针对权利人风格进行训练则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我国在此方面尚无明确规定,这给企业发展带来顾虑。
在AI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平衡好权利人保护、产业发展以及后续创新之间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朱晓宇看来,在使用AI生成内容的场景下,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规则并未改变。
AI生成内容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修改、篡改、复制、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翻译、汇编、改编等,未经权利人许可且不符合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条件,都可能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
但大量AI生成物基于对在先作品主题、风格、方法、元素的学习,生成的成果虽在具体表达上与在先作品不同,却可能影响在先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和创作积极性,这类问题有待国家从立法层面予以关注和回应,例如建立AI产品的“付费”学习制度,要求AI产品公开“学习”资料并依法支付“学习”费用等。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但侵权风险不容忽视,亟待通过完善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实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报记者 侯伟)
(编辑:刘珊)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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