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修订后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健全完善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增强了制度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并与相关反垄断指南实现了协调一致,在具体内容上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修订正当其时
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明确正当行使权利和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边界,则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指南来提供细化性的规则。
因此,2015年4月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章《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原《规定》);
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公布,共同构建起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基本制度规则。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先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介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基本制度规则的逐步构建,凸显出了一些问题:
一是原《规定》是作为我国当时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部门规章,适用范围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反垄断执法活动,而不包括当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的反价格垄断执法活动和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活动,虽然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0年对原《规定》进行过小幅修订,但这一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二是原《规定》与《指南》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若干具体规则方面(如安全港规则和拒绝许可规则)仍然存在一些差异,或者因为表述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理解,这也需要进行协调;三是原《规定》不仅涉及的内容比较有限,而且在已经涉及的一些方面也未能作出相对细化的规定,对执法机构和经营者的指引效果较为有限。”
2022年6月,反垄断法迎来第一次修改,这也就要求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章结合以往的执法经验和面临的新情况进行相应的完善。
新修订出台的《规定》在篇幅上有较大增加,由19条增加至33条。
在内容上,企服快车面加强了同反垄断法的衔接,在体例上更为完善;
另企服快车面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行为进行了修改,内容上更为详实、具体。
细化法律规则
《规定》作为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之一,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反垄断法制度规则方面的重要变化。
同时,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相关规则,并针对近年来反垄断执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了相关规则。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我国反垄断法以专条形式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这与原《规定》中第二条第二款一致。
然而,目前来看,《规定》的第二条关于知识产权同反垄断关系的表述有了新的变化,不再强调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因为即便从表面上看起来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拒绝许可),如果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涉嫌垄断的话,依然可以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王先林指出,《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价格垄断行为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这实现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对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的三种垄断行为的全面覆盖,并与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但是在我看来,《规定》中‘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表述,依然把‘滥用知识产权’与‘排除、限制竞争’一起作为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的独立构成要件,这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所谓‘滥用知识产权’无非是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导致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另一个表述而已。”张伟君介绍。
坚持权利平衡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理了一系列同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行为,也由此显现了对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苏志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在实践中,不乏滥用知识产权达成垄断的情形。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联邦政府诉微软公司案中就涉及因滥用著作权实现垄断的问题。
该案中,美国联邦政府主张微软公司在Windows95操作系统中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的行为,实质上是将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不合理地传导至浏览器市场,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在我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的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司法系统审理的华为公司诉IDC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日立金属拒绝专利许可垄断案,均属于因滥用知识产权被认定构成垄断的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既有促进竞争的一面,也可能被用以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既要尊重知识产权,但也要能够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那么,应如何平衡知识产权行使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对此,苏志甫表示,坚持把握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是《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之一。
要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兼顾,关键在于厘清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制度在目的上的一致性以及路径上的差异性,协调好二者的“和而不同”。
“具体来讲,在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上,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一致的,二者均以促进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为目标。
但在实现路径上,二者存在差异。
知识产权作为法定权利,通过赋予权利主体在合理期限内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专用权,从而为创新者提供激励;反垄断法则是通过规制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保持竞争活力。
知识产权天然具有垄断属性,但反垄断法并不是不加区分地介入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反垄断法尊重权利人在依法、合理范围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仅在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并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才介入,而介入的方式也需遵循反垄断法的规定。
因此,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平衡、兼顾的根本在于依法行使和维护知识产权,以及依法准确适用反垄断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同时,预防和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苏志甫表示。
(赵振廷)
(编辑:刘珊)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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