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是在我国各族人民丰富多彩的生产生活中孕育积累、发展成长的文化瑰宝,广泛流传于祖国大地,口传心授、世代传承,形式多样。
千百年来,璀璨多姿的民间文艺作品遍布中华大地,像一颗颗火种,成为中华文化的鲜明标识和独特基因。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让民间文艺作品在传承中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在转化与创新中呈现新的生机与活力,成为版权界应当思考的深刻命题。
在近日召开的2022国际版权论坛之版权助力民间文艺保护与发展分论坛上,与会嘉宾聚焦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与解决路径进行探讨。
与会嘉宾一致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民间文艺作品进行更积极有效的保护已经势在必行,且必须要结合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进行分析与思考,唯有如此,才能让民间文艺在传承与发展中迸发出新的活力和价值。
期盼已久 民间文艺呼唤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通过民间文艺记录生活、抒发情感、凝聚记忆。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间文艺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实现了许多创造性的转化成果。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意义重大,但在推进保护的过程中也面临着重重困难。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从成立以来就一直致力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抢救和保护,版权保护更是协会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分党组书记、秘书长邱运华始终关注着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工作的进程。
邱运华表示,我国的民间文艺薪火相传、生生不息,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最基本、最生动、最丰富的组成部分,印刻着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记忆和审美风范。
但在一直以来的实践中,随意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和保护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并不少见。
但是我国目前并无专门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专门保护办法,民间文艺资源版权开发存在法律困境,有关于民间文艺版权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息。
《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艺作品,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14年,国家版权局发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尽管至今尚未出台,但意见稿本身就对进一步推进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
“这些都这意味着国家正在进一步激活民间文艺的版权价值,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也表明了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已经进入了解答的倒计时。”邱运华说。
对于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该以何种方式保护的问题,学界也非常关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胡开忠表示,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是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现实需求,也是利用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客观要求。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传承、利用、弘扬、发展等问题日益突出。
胡开忠进一步介绍,从实践看,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个别法院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没有出台为由拒绝受理,但多数法院根据著作权原理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如“乌苏里船歌案”“千里走单骑案”“刘三姐案”等,合理协调了当事人的利益,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也有一些判决引起了争议。
胡开忠也提到,在此期间,国家版权局一直在努力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的出台,去年12月,国家版权局印发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以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为契机,摸清我国民间文艺的现状和保护诉求。”这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指明了方向。
刻不容缓 版权保护形势复杂紧迫
确保文学艺术创造的可持续发展,是版权立法的要旨所在,我国民间文艺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当属应有之义。
但基于民间文艺作品特殊、复杂的属性,是否能够完全应用《著作权法》实现对其有效保护存在较大争议。
保护难点在哪里?如何突破限制?都成为业界聚焦的问题。
邱运华介绍,民间文艺一般是指劳动人民在日常生活中集体创作的、具有特定区域性的文学艺术,表现了不同区域、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价值倾向、伦理道德、情感趣味和审美情趣,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
民间文艺一般可以分为民间文学、民间表演艺术、民间工艺美术等类别,具有集体性、地域性、传承性、变异性等特征。
“尽管在当今社会,众多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给予高度重视,但也正是因为民间文艺存在上述特点,使其作品确权和立法保护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也仍然面临着相当大的难度,例如我国法律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时候,由于创作主体的模糊性,导致很多法律无法高效的利用,没办法真正做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邱运华举例,比如,有些民间文学类作品是民族集体拥有的,类似民歌、神话、故事等,但也有地区性拥有的,比如说花木兰的故事。
各个环节有不同的权益人,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属于这个群体的,而不是属于某一个人的。
因此,在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能很好地明确创作主体。
创作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成为法律保护的难点。
英国考文垂大学客座教授Harriet Deacon对此表示赞同,她以民间乐曲为例,产生民间乐曲的地区都有可能会拥有一定的权利,很多传统民歌可能是代代相传的,唱这首歌的人不一定拥有著作权,而且已经没有人知道最初的歌曲创作者是谁。
Harriet Deacon认为,目前最重要的是如何能够产生一个恰当的文化传承记录机制,以确保民间文艺在传承中的法律权益。
如何在知识产权和文化伦理方面进行协调,这不仅是在中国存在的问题,也是需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思考的问题。
近年来,贵州省对民间文艺版权保护进行了诸多探索。
在黔西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张敏看来,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工作推进的难点,首先主要集中在我国目前对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的探索时间短,需进一步加强实践。
其次是不少地区的版权保护意识较弱,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参与度。
最后是维权成本高,需进一步探索版权维权模式。
胡开忠通过梳理近年来有关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纠纷案例,总结出了目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民间文艺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权利主体的争议、精神权利的保护和财产权利的争议等问题上。
对策良方 制定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中国方案
尽管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存在着诸多实践上的困难,但与会嘉宾依旧对尽快推进该项工作抱有十分的期待,特别是在本次2022国际版权论坛上,启动了8个试点地区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更是给予了业界充分信心。
在邱运华看来,试点工作的启动,意味着翻开了版权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新篇章:
“试点工作的启动,能够在实践中通过细致的调研,探索出一条适用于民间文艺立法保护的科学道路,是有利于民间文艺健康发展的好事。”胡开忠认为,要保护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应当处理好多个方面的关系。
这包括继承与创新、理论和实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和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新和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等多重关系。
胡开忠建议,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进行适当平衡;在制定条例时,既要充分尊重著作权基本原理,又要以实践为基础,摸清我国民间文艺的现状和保护诉求,将著作权原理与实践有机结合,使制定出来的条例能够真正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充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要确定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即确定好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对于传承人、收集记录人、整理人、表演者等,应当给予适当的财产利益。
在国际层面,应当坚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对等的基础上合理保护其他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使我国著作权人的权益也能获得对等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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