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作品创作背景的不同,通常可以分为一般作品(单一自然人作者基于自己的创作意志独立完成)、合作作品、委托创作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
其中,一般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作者个人独立完整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著作权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
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之间的关系及著作权归属,具体如上图所示。
馆藏资源作品使用的保护与限制
在馆藏资源的使用以及文创开发过程中,还应关注以下著作权问题。
作品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可分割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将该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并获得报酬。
不仅如此,作品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可分割性还体现在:除发表权外,作者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著作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基于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具有可分割性,博物馆在使用馆藏资源或进行文创开发时,更应当充分关注并厘清相应馆藏资源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避免出现侵权情况而产生不利影响。
著作权保护期对于著作财产权的重要意义。
馆藏资源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对于博物馆使用馆藏资源或进行文创开发事宜具有重要意义。
原因在于:针对尚在保护期内的作品,作品的使用范围要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限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过授权直接使用的方式之外,任何使用均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同意;而针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不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使用该作品而不再视为对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侵害。
但需要的注意的是,即使博物馆使用的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也应当充分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恰当的方式为作者署名,同时不作颠覆性的修改或改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博物馆而言,馆藏资源当中属于历史文物类的馆藏藏品即便属于作品,也基本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博物馆在满足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是有权使用并进行文创开发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此种使用和开发的权利并非必然属于博物馆的专有权利。
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藏品或者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即便该作品属于博物馆的藏品),博物馆并不能绝对排除或禁止其他单位/个人基于该藏品进行文创开发或使用。
如博物馆拟针对此类不受或者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藏品进行文创开发,事实上是不能基于著作权这一权利基础对外授权的。
此种情况下,博物馆仍有权行使藏品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博物馆也可以考虑以商标权授权、品牌授权合作、藏品高清矢量图资料/数字化资料付费使用等方式来开展此类衍生开发合作,以其他相对稳固的权利基础对外开展授权合作。
藏品所有权(物权)与著作权的可分离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这就意味着,未就著作权转让订立书面合同的,著作权不发生转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因此,对于属于作品的藏品,即使博物馆取得了藏品的物权,如未同时对藏品的著作权是否一并转让进行约定,就不代表同时取得了藏品的著作权,博物馆非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行使藏品的著作权或基于藏品著作权进行文创开发。
如著作权保护期确实已经届满,则在不侵犯原作者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博物馆原则上可自由使用该作品类藏品。
而通过购买、社会捐赠、征集、交换等方式取得的藏品,由于著作权保护期很可能并没有届满,如未同时明确著作权一并转让给博物馆,则势必会出现藏品物权与著作权分离的情形。
因此,不仅需要签订明确的藏品物权转移合同(如购买协议、捐赠协议等),还应同时考虑该藏品的著作权是否一并转让的问题。
如果双方就著作权转让达成一致,且转让人或捐赠人享有该藏品的著作权,则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
否则该藏品的著作权仍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
博物馆文创开发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防控
当前,博物馆进行文创开发的方式主要包括自主开发、授权合作开发两种形式。
作为授权方的博物馆,应该在合作过程中充分关注法律风险防控。
授权权利基础应当明确、稳固。
博物馆针对文创开发事项对外授权合作时,应当事先明确自身的权利基础,明确对外授权的权利内容、拟作出授权的期限、地域范围是否在博物馆自身享有的权利范围之内,避免出现瑕疵授权、超范围授权、超期授权的情况而影响自身品牌。
如拟授权权利内容(例如著作权)并非原始取得或受让取得,而仅是通过著作权人授权的方式取得,还应事先确认自身享有的著作权权项以及是否享有转授权权利。
设置必要的授权权利控制。
博物馆在对外授权开发过程中,对于授权内容及拟开发的文创产品/IP类型进行细化,尽量避免将文创开发权一揽子授权给某一个合作方。
同时应当对授权时间、授权地域、是否可以进行转授权等事宜加以适当限制,并设置必要的授权权利回转条件。
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博物馆对外进行著作权授权时,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时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文创开发环节的监督管理与品牌形象维护。
博物馆具备文化传播的公益性职能,而鼓励文化传播也是国家大力支持博物馆进行文创开发的核心目的。
因此,博物馆作为授权方对于文创开发各个环节要严格监督管理和做好质量把控,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的选择、文创产品开发品类的确认、文创IP题材选择和具体内容审查(不侵权审查等)、文创产品设计图纸的原创/授权审查、文创产品样品的质量审查与留样备份等等。
重视文创开发所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安排。
因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具有可分割性,且每创作一个新的作品就会产生新的著作权。
所以,对于文创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就有权基于该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进行后续的其他衍生开发,而不必另行取得在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具体需要结合新作品对原作品的利用程度以及新作品是否属于演绎作品来综合判断。
结合目前博物馆文创开发的形式,文创IP多为作品或包含作品的形式,必然产生著作权。
文创产品在开发设计环节往往也能够产生新的作品(例如文创产品的设计稿),也会产生著作权。
因此,博物馆如果采用合作/授权形式进行文创开发,如不对文创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将很容易导致后续二次文创开发权利的失控。
有鉴于此,加强对文创开发环节产生作品的著作权控制,对于扩大文创开发范围、增强文创开发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此类因文创开发而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做好事先安排并落实到书面合同的约定当中,从而增加博物馆对于全产业链文创开发布局的控制力。
博物馆文创开发正是立足于传统,将传统融入现今生活并带向未来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政策与市场双重利好的大环境下,博物馆文创事业发展应当关注和重视文创开发背后的法律问题,使文创开发事业的发展能够更加有序、规范、稳健。
(作者系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者:王晗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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