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只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复印件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一)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5、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
6、标签上标注获得的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7、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
其他资料在报关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三)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四)首次进口时,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
(五)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企业应提交更新的标签备案电子样张,进口口岸施检部门审核合格后更新原标签备案号下的标签样张,并重新打印、发放备案凭证。
(六)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关人或代理报关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报关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
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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