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重组改制,会涉及到很多税收政策。现在,把印花税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分析如下,以利于实务中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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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主体】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三、【适用条件】
公司制改造涵盖的范围: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四、【管理服务】
企业在提请享受上述印花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包括: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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