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科目是特殊的现金转化器,是生产型企业打造的财富魔盒,无论这个魔盒中装的是什么(黄金/茅台/房产等),存货科目都是一个现金道具。
在宏观上理解——衡量存货科目公允价值的标准即为可转化现金;可转化现金基本等同于01号《准则》定义的可变现净值。
我们同时发现:20号《指南》对存货公允价值的计量恰恰又是01号《准则》中定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所以,存货科目出现了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存货公允价值=存货可转化现金=存货可变现净值。
20号《指南》对存货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印证了宏观理解存货公允价值是存货可转化现金的正确性。
存货科目特别看重的是可转化现金的能力,无须把存货看成物(黄金/茅台/房产等),不能把它当成物进行计量,而是对这个现金转换器的效率进行衡量。
现金转换器的转换流程是:现金——物——现金。
无论是从初始的现金转换为物或者是再从物转换为现金,都涉及企业的个别转换效率。
对于企业转化而成的物而言,是以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的生产率来衡量其价值大小,即:
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在企业将物两次转化为现金时,需要考虑企业的个别转换效率,而不能采用社会平均的转化效率。
这是因为每个企业将物转化为现金的能力是不同的,这种转换能力包括了已签合约对物转化价格的限制以及其他个别转换成本。
企业最终通过物的销售确认它可实现净现金流入的能力;
转换器的左边,是企业会计以历史成本正向计量的预付资本(用1号准则进行计量),只要这个预付资本能够全额回收,那么在谨慎性原则下仍按历史成本计量,当预付资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按孰低原则计量;
转换器的右边,是企业通过销售产品可以获得的转化净现金流入,企业正常销售的过程就是公允价值转化完成的过程,也是逆向的现金流转化过程,针对企业合并时尚未完成销售的存货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计量根据20号准则及指南计量,指南确定的存货公允价值计量实质为可转化净现金,即可变现净值。
01号《准则》中定义的可变现净值,通常是在存货存在减值迹象时使用,即:
对冷背残次存货计量时使用。根据20号《准则》和《指南》对存货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该公允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实为等同,即:
存货公允价值=存货可转化现金=存货可变现净值。那么,01号《准则》中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否可替换为“公允价值”?
个人认为在存货这个单独的科目内是可以替换的,即:由01号《准则》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替换为“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公允价值孰低计量”。
但个人也不建议做这种替换,因为存货只是这个等式(存货公允价值=存货可转化现金=存货可变现净值)成立的特例,针对纵向全部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来说,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大部分长期资产(房产、土地、设备等)的公允价值内涵是不同的。
存货的公允价值强调可转换的“现金”,而房产土地和设备更强调“物”的市场价值,如更换后容易引起纵向各项资产公允价值和可变现净值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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