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要求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指出,我国慈善事业依然存在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并指出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要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
《指导意见》强调,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
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
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公开监督管理信息。
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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