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必须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方式先进行冲回,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其纸质打印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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