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税公告201312号的规定,外贸企业要想免税,必须按如下处理: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出口发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另外根据国税公告201365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出口企业在申报免税时,只需要申报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即可,原按免抵退申报的需要调整为免税申报。

因此,对于外贸企业来说,若未取得发票的,除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或跨境电商9610模式出口的不得免税,需要按征税政策处理。如果又遇到此类业务的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局,按各地税局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