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在2012年外汇改革时由汇发201238号文**次提出,由于外汇改革取消核销改为总量核查监测进出口企业的外汇情况,因此不能再按原来的单笔对应法控制外汇收付,故提出这个新原则并采用总量核查办法加以控制。
“谁出口谁收汇”原则,不看是不是由客户付汇,而是看是不是由出口商收回外汇货款,即以谁的名义报关出口,就必须以谁的名义收汇,至于是不是由客户支付不再要求。举个例子:
A出口商自营出口给客户B,A必须收汇,不要求必须是客户B支付的,可能是B指定的其他关联公司C向出口商A支付货款;再比如出口商A委托代理公司E出口,此时必须由代理公司E收汇,不能由委托方A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是要求进口商必须支付外汇货款,至于是不是支付给供应商没有要求,即以谁的名义报关进口,就必须以谁的名义付汇,不要求是不是支付给供应商。例如进口商A自营从国外供应商B公司进口商品,必须是A公司支付外汇货款,可能是支付给供应商B,也可以支付给B指定的其他境外公司;再比如进口商A委托代理公司B进口商品,此时必须由代理方B进行支付而不能由A支付。
违反“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政策的,会对企业自身的外汇总量核查指标造成失衡,引发总量指标偏离正常范围进而引起外汇分类降级,影响后续进出口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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