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薪,是否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Q: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半年奖,是否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Q:个人取得2019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Q:个人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还需要参与2019年度汇算清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所以,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需要参与2019年度汇算清缴。
Q:个人2019年度取得两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均可以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Q: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选择使用单独计税方法,现在计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发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应纳税额较小,纳税人还能否在汇算清缴时将该笔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及其解读稿规定,2019年度汇算不涉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可以选择继续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但是,对于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已经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则汇算清缴时不再拆分适用单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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