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 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规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 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 的,税率调整为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

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

(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 (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 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 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 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 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第一条规定, 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规定,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 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5%的征收 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 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综上,你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可以选 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