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食堂,即在单位内部设立机构,组织本单位员工、使用本单位设备,加工、制作或部分购进成品,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自办食堂仅向聘用员工免费或收费提供餐饮服务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这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专门用于仅向内部聘用员工提供服务的自办食堂,属于专用于集体福利,则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如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食品加工机一套,专门用于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万元,则该笔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1.7万元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转出。
同时,根据此规定,自办食堂购进的食材、调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由于用于集体福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亦不允许抵扣。
那么,向单位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是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呢?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根据该规定,向单位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即使收取了费用,也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
这条规定,体现了增值税征税权的“善良”和有“节制”。
例如,A公司向本单位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按成本价收取了费用,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直接冲减向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即可。
如果免费呢?由于是向本单位聘用员工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因此,亦不需要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费。
根据上述规定,自办食堂所发生的工资、水电、设备折旧、食材等的成本、费用(如向就餐员工收取费用,则按冲减后的金额),合理的、有合法扣除凭据的,应当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自办食堂对内服务的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办食堂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已经不是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如A公司购进食品加工机取得的进项税额1.7万元。
而一般纳税人自办食堂购进的食材、调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劳务、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没有全部用于集体福利,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即自办食堂购进的食材、调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的那一部分,应当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应从当期扣减的进项税额并转出。
自办食堂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如收取价款,则属于销售餐饮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计提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无偿提供,则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属于无偿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且未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税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企业所得税:对内、对外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分别核算、合理划分,对内部分税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对外销售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应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有合法扣除凭据的,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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