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一资产公司购进打包债权300万元,后又以450万元出售,资产管理公司对这项处置打包债权的营业税该如何缴纳?是按450万元全额纳税,还是按150(450-300)万元差额纳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税,而 “债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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