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园林公司购进树苗,分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在承包的工程地绿化,二是自己种植达到一定生长周期后再外卖绿化,这两种方式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涉及的增值税有哪些规定。
作为园林公司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答:
1.园林公司购入树苗用于承包工程绿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六个问题,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答: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
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购入树苗用于承包绿化工程,属于用于建筑业。
园林公司如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应统一缴纳营业税。
账务处理如下:
2.园林公司购入树苗自己种植达到一定生产周期后再对外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三条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因此,购入树苗种植后出售应确认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账务处理如下:
出售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购入树苗后种植再销售,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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