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网络作品,网络虚拟作品著作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吗?目前著作权法没有给出相应的规定。
有专家认为,应当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表述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网络作品,通常是指借助计算机网络而在网络环境下传播、上载出现的作品。
计算机网络是集报纸邮件、电话传真、影视广播等传统媒介优点未一身的新媒体,具有交互平等、覆盖面广泛、快捷方便、信息量大的特点。
所谓作品,是指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
(3)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
(4)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只要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传播的作品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就是我们所称的网络作品。
当前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主要为文字形式的作品,也有计算机程序,以及较为特殊的声、图、文等并茂的多媒体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
网络作品以及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神秘,不能因其出现在计算机网络上,又具有高科技的一些特性,其著作权法律问题就找不到渊源和归宿。
不能因为这些作品传输在网络中、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就否定了这些作品的性质。
现在网络虚拟作品拟进入著作权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讨论。
会议认为,人工智能和网络虚拟形象创作的作品,如何界定著作权。
目前著作权法没有给出相应的规定。
有的专家认为,应当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表述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以便涵盖新业态下的作品。
著作权法修正案的这一考虑,契合了《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规定。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提交审议,也是《民法典》配套法律修订的重要措施之一。
《民法典》施行后,若干法律都将修订与《民法典》进行配套,从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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