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专利申请需要遵循四项原则,分别是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发明—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1.书面原则
该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不仅是申请,以后整个审批程序中的所有手续,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不能以口头说明或提交实物来代替书面申请,或以口头说明代替对申请进行修补改正。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电子文件提交专利申请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在此方面试行改革,推行专利申请的电子政务改革。
我国早在2004年2月1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十五号文就发布了《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后又于2010年10月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并颁布执行《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该规定对我国专利电子申请做了详细的概述。
2.先申请原则
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所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该发明即成为社会公有技术。
申请日以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算起,如果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一旦被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立即给予该申请一个编号,称为申请号。
此申请号在专利授权后即作为专利号。
3.优先权原则
1985年的《专利法》即采用了优先权原则,但这一原则只对外国申请人适用。
中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不享有优先权。
1992 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中国申请人优先权。
优先权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外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第一次 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前者为国外优先权,后者为本国优先权,两者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
优先权的实际意义是,以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上述特定的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一次申请被放弃或驳回时,其优先权仍然存在。
优先权可以转让,即可以随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
4.发明一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
这是指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由于专利分类极为详细,为保证审查质量,审查员分工也很细,不同的发明创造如果放在一件申请中提出,势必给审查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
而且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都需交费,把不同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只缴纳一件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于属于同一构造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或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称为合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广]经审查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创造单一性原则时,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专利申请分案,即分为几个申请。
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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