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拟聘请编剧编写电影剧本,合同上写明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编剧只有署名权,我公司支付报酬,个人所得税由我公司代扣代缴,我公司代扣代缴的编剧的个税是按照稿酬所得缴纳还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支付剧本使用费的单位需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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