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
同时,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局的审查员或审理商标案件的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普通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将某一标志认同为商标,该标志就具备显著性,普通消费者通常将商标标志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会审视标志的细部,普通消费者拥有合理的相关知识并具备合理的谨慎程度,而且其注意程度将随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标制度完全取决于具体的市场——商标使用的背景决定一切。
在实践中,常常会产生这样的误解:认为竞争者没有使用的词汇具有显著性,而竞争企业频频使用的词则不可能具有显著性。虽然这可以作为一种简单的判断方式,但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是否具有显著性仍应该回归到商标的本源,即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
除了像“海尔”“柯达”这些本身没有含义的词可以用作强商标,一些本身有含义但与商品本身没有联系的词也可以用作强商标,如我们熟悉的“苹果”和“雅虎”,苹果本身是一种水果,但用在电子产品上便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雅虎本指人形兽,后指有野兽习性的可恶的人、人面兽心的人,但用在互联网搜索上便具显著性。
显著性对商标的重要性,好比新颖性、创造性对专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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