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为出口加工区企业,免增值税,2015年2月注销,剩余的固定资产及小部分低值易耗品分配给股东,是否要按简易办法2%缴纳增值税?因公司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免增值税,注销处置资产时是否按资产净值的简易办法2%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动产)和部分低值易耗品分配给股东,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据此,该公司如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其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不论其是否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前还是之后购入的,将该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均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该公司将低值易耗品分配给股东,应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税率通常为17%。该公司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将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应减按2%征收率计缴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该公司将低值易耗品分配给股东,应按3%征收税计缴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事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可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对于低值易耗品,应按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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