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部分年中离退、中途调出、去世员工,在发放本年年终奖励时,按照其本年工作时间长度比例发放本年年终奖励(如1-6月依然在工作岗位则按照50%发放)。该年终奖励是否能适用针对年终奖励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否按照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之后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任职不足12个月的雇员能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参照《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全年任职不足12个月的雇员,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年中离退、中途调出、去世员工发放年终奖,可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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