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按照股东投资比例向股东分配未付股利,请问是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在实际支付给股东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规定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公司应在向个人支付个人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将应付个人股利通过公司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个人有权随时提取的,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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