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村委会利用本村集体土地,与本村村民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修建住房。并将大部分房产销售给本村村民,部分销售给外村人。所用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仅以简单的协议或者收款收据来表明房屋权属的转让。这种情况,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第九条销售不动产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村委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房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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