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由于该批设备确实与合同上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异,法院判定B公司胜诉。
又由于B公司在此期间已和武汉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因而不打算与A公司继续进行交易。
其结果是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没有最终成立,但却垫交了510万税款。
分析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如果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本案例中,A公司由于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和B公司进行交易,因而在没有取得货款之前便垫付了510万元的税款。如果生意做成倒还说得过去,问题是最终货物因与合同存在差异而导致交易以失败告终。当然这笔税款可以在退货发生的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这种抵扣和以前的垫付是有一定时间间隔的,这相当于企业占用了一部分资金用于零收益投资。这对于企业来说影响会很大,尤其是对那些本身资金就比较缺乏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一经确立,短期内便无法改变,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比较灵活的,它完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交易比较方便的有利方式,而且也能避免垫付税款。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方式的不同来确定,税法中具体确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比较方便的而且能避免垫付税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及结算。
点评
在订立合同时,交易双方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着重研究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以避免引起法律纠纷,但双方却经常忽略合同与税收的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的事情却时有发生,因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引起重视。
涉税合同中值得注意的几个地方:
(1)采购环节。一般常用的条款是:全部货款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票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质量问题、标准差异等原因,经常会出现销售折让,无法全部付清款项。而根据合同是无法取得发票的,这样也就无法抵扣,从而会影响税负,多缴税款。若将条款改为按实际支付额开具票据,则问题就简单多了。
(2)销售环节。前面已经说明,交易双方采取不同交易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选择合理的方式可以为企业经营带来很大便利。
(3)并购环节。在并购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就是债权、债务由谁负责,而往往忽略了税款缴纳及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的归属问题。由于税款既不属于债权,也不能说是债务,因而国家便会认定收购方为责任方。
当然这三个方面只是涉税合同中的一部分,纳税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很多这方面的问题,因而应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就目前而言,问题比较集中的合同有:
购销合同、收购合同、重组合同、投资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等,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抉择。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