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允许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的规定内容具体有哪些?企业在申请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是有很多种类、要素来进行自主选择的,只要是可以将自己的产品与他人商品进行区分的标志,都是可以用来注册商标,下面和企服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新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注册标志的规定。
新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允许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的规定。
立法背景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某种形式的智力成果作为商标。
同时,商标又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就是获得国家承认的商标。
而要获得国家承认,就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是在原《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基础上所作的修改。
主要的修改内容,是增加规定“声音”等因素可以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
2013年修改前,还要求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具有可视性,即必须人们能够看得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不具有可视性,但也具有可区别性的标志,如声音,也能够使来源于不同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加以区别。
因此,本次修改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而规定只要是具有可区别性的标志,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其要素,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什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本条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它是一种标志。
所谓标志,是指能够表明自己的特征的某种形式。
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某种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就足够表明自己的特征。
2.它具有可区别性。
所谓具有可区别性,是指具有可以使人辨认自己与其他商标彼此不同,而不是完全一致的地方。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它的可区别性,能够将来源于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不同服务提供者的服务项目加以区别。
因此,本条要求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以使人们易于识别,能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
如果不是一种标志,或者没有可区别性,就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是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素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八种:
1.文字。
文字是构成商标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它在表现商标的区别性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文字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因此有些商标是以文字和其要素组合而成,也有的商标是单纯以文字构成。
比如有的商标就是一个“囍字或者一个“福”字等。
文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包括字母和数字,也可以是各种字体的文字,或者是在艺术上的有所变化的文字。
2.图形。
图形是构成商标的又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图形的表现力很强,可以鲜明地表现出区别性。
图形可以是具体描绘人和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或者是抽象的图形。
有些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结合,也有不少是单纯的图形。
3.字母。
所谓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者注音符号的最小的书写单位。
字母可识性强,在生活中应用广泛。
文字可以包括字母,但是在使用于商标时,字母也可以单独地表现,或者与其他要素相组合。
例如“X”,如“红桃 K”。
4.数字。
所谓数字,是指表示数目的符号。
数字在生活中十分常用,所以,数字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
5.三维标志。
所谓三维标志,是指以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的标志。
三维标志与通常所见二维标志不同,比二维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
所以,三维标志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
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被称为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6.颜色组合。
所谓颜色组合,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所组成一个整体。
在现实中,颜色缤纷丰富,颜色的组合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志。
所以,颜色组合是注册商标的要素之一。
7.声音。
所谓声音,是指声波通过听觉所产生的印象。
声音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是本次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国际商标领域的发展趋势而增加的。
今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8.上述要素的组合。
上述要素不仅可以单独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且由于其中任意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要素相互组成的一个整体,都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所以上述要素的组合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应当注意的是,颜色作为注册商标的要素,是颜色组合,而不是单一颜色。
本次(2013年)修改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一些地方、专家和企业提出,单一颜色资源有限,常人可识别的颜色只有 100 多种,如果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对颜色的垄断,同时通过单一颜色区别商品来源的难度也较大,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不赞成这样规定。
考虑到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立法机关决定暂不在法律中明确。
因此,在最终通过的修改决定中删除了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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