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法定许可”均缺乏付酬救济保障机制和罚则,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与国家的文化发展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要求紧密相连,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从 1992 年著协成立开始,我国陆续成立了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实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人管理难以行使和难以控的部分权利,扩大作品传播,提高作品传播效率,促进产业发展,助著作权人维护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科学事业,发挥着不可或缺作用。
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规定,文著协、音著协、摄著协音集协 4 家集体管理组织承担报刊转载、教科书、录音制品等“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的法定职能。
但是,数以千计的文摘类报刊或报刊的文摘类版面、教科书出版社并不认真履行以“法定许可”形式使用作品应该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
据文著协统计,目前全国有1万多家报刊社,向文著协支付转载稿酬的报刊社已经从最初的 200 多家下降到几十家,不到全国报刊社总数的1%。
向文著协支付教科书选文稿酬的出版社也仅有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等不到 20 家,不及全国出版社总数的3%。
首先,很多报刊社、出版社根据《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制度,大量使用他人作品,方便了自己,但从不公示使用情况,广大权利入无法知晓、查询自己的作品被报刊转载和教科书选用的情况,知情权没有得到根本保障,此时报刊社和教科书出版社以“法定许可”名义使用已发表作品的做法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
其次,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会员或受作者委托向其交涉追讨“法定许可”报酬时,又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有的甚至需要向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举报上访,才能拿到微薄的报酬,广大权利人的获酬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报刊转载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元,教科书选文的稿酬标准为每年每千字300 元。
作者即使通过诉讼维护“法定许可”获酬权,法院往往根据上述国家标准判决被告赔偿了事,由于所获赔偿根本无法弥补维权成本,因此,很少有作者走诉讼途径来维权,权利人的“法定许可”获酬权几乎就是“一纸空文”。
最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报刊社和出版社只有在找不到作者的情况下,才会把稿酬交由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作者。
报刊社和出版社是否向作者支付稿酬,集体管理组织没有监督权,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拒不缴纳转载稿酬的报刊社、出版社没有任何惩罚措施,也没有任何监管措施。
广大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不满意,认为集体管理组织被法律赋予了征收“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法定职能,但是无法为作者收取报刊转载和教科书选文的稿酬,是典型的不作为。
但是权利人不会考虑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限制了权利人的许可权,而仅仅是对报刊社、出版社等使用者有利,根本没有规定报刊社、出版社不缴纳稿酬的惩罚措施,缺乏对权利人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
因此,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缺乏救济保障机制,造成了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失衡,这可以说是现行《著作权法》的又一个“硬伤”。
这种“硬伤”在2001年第一次修法时就存在,应该在这次修法时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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