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之商标近似的判断,注册过商标的企业都知道,注册的商标不能与其他商标近似,如果商标有近似,那么该商标就很难通过商标局的审核,那么商标近似是怎么进行判断的呢,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纠纷之商标近似的判断: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判断原则,需要从商标标识的整体进行判断,而不能单纯地比对商标标识的一部分元素而给出结论。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所指的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主要是以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为标准。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重要的判断元素之一。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密切相关的公众,可能或者可以接触到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众。
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界定相关公众的标准即不同。
例如,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 25 类的服装,因为服装为大众消费品,普通的公众均需要购买服装,所以服装的相关公众比较宽泛,一般的公民均可成为服装商品的相关公众,所以在判断第 25 类的商标是否近似时应以更为广泛的公众认识为标准。
又如,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的工业气体、单质,因为工业气体为一种化学制品,而工业气体的相关公众为接触工业气体的工厂的采购人员、生产人员及销售人员,并
不是普通的公民,所以在判断第1类的商标标识是否近似时,应当以更窄的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进行近似判断。
一般注意力,是指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或者选择服务时施以正常的注意力,即并不是以对商标标识的熟悉程度来判断近似的标准。
比如商标标识只是简单的字母,字母基本相同并且无具体含义,只是个别字母的摆放顺序有所不同,以相关公众的正常注意力难以区分商标标识时,此种类型的商标标识一般将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标识整体判断原则
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最大限度划清商标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
一种情况是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典型的例子是(法国)拉科斯特股份公司、(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与(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之间就鳄鱼图形商标和相关文字商标之间的共存。
另一种情况是在后注册商标申请人有在先注册商标,其主张在后商标是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不会损害他人利益。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给大家整理的“商标纠纷之商标近似的判断”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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