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标注册具体是如何操作的,我国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一个有利于切社会创新的环境

商标注册具体是如何操作的

现如今商业社会人们对于商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如果说自己要做生意或者要开公司,并且有一个比较不错的商标,那么这样的一个好商标就可能给自己的公司提高知名度,甚至有可能带来很好的业务支持。

为了让自己的商标能够顺利的诞生,并且是合法的使用,因此就很有必要进行商标注册。

可是很多朋友以前没有做过这种业务,也不知道这个流程是怎么样的,再介绍一下究竟如何去注册商标的问题。

商标注册其实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工作,比如说我们要注册商标,就需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上面去提出申请。

这个网站的网址相信大家都能找得到,网上随便搜都能够搜出来。

找到了这个网站进去之后,我们看到官网上有一个网上申请的按钮,然后我们就点击这个按钮就可以进入到企服快车上申请系统的用户使用协议那个地方,在这里我们要点击接受协议。

接受了协议之后接下来就是要输入自己的账户和密码,有些朋友可能没有账户和密码,那么就需要重新去注册一个账户和密码。

登录上去之后然后看到有一份用户承诺书,这个承诺书大家没有必要太多去看,只要点击我同意就可以了。

然后就是正式的进入到商标相关的信息提交的界面。

在这个界面我们需要去提交自己的商标的图片信息,还要选择自己的商标的具体的类型。

同时还要选择我们的商品的类型或者是类别。

我国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一个有利于切社会创新的环境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而且很多公民对于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相应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也并不是特别了解,今天也就这一篇文章简单的将一些基础性的知识产权内容向大家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首先知识产权的定义就是指通过治理创造出来的成果,比如说发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外观设计,甚至商业中使用到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等,只要是通过智力创造出来的成果或者作品,无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都在知识产权的包含范围之内。

而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专利法版权法以及商标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这让人们能够从其智力发明创造的成果当中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和经济上的利益。

通过在创新者的利益和广大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可以说我国目前实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为的就是营造一个有利于社会创造和社会创新发展的一个环境。

首先对于知识产权有一个了解之后,接下来就是应该去了解一些具体的知识产权的类型。

比如说版权版权是用来表示创造者,创造出来的文学或者艺术产品而享有的权利,涉及到版权的作品,可能有图书,音乐,绘画,雕塑,电影,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广告,甚至是相应的图纸,都可以具有版权。

除了版权之外,再就是比较常见的发明专利,专利是对发明创造授予的一种专有的法律权利,一般来说专利让专利权所有人有权决定他人能否使用,以及怎样使用发明而对于发明创造者来说,为了获得专利权,必须要在公布的专利文献当中公开发明相应技术信息。

说可能对于部分发明者来说,并不知道如何去及时的保障自己的权利,所以在这里建议对于有一些发明创造来说,发明者应该结合当下的一些专业专利申请机构,尽早的将自己创造出来的发明进行专利的申请,从而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以说明书为依据”与“创造性”判断

在专利申请与审查的实践中,以说明书为依据与创造性判断是代理人和审查员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其中有许多内容值得深入思考。

对于以说明书为依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对于创造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中可以看到,以说明书为依据与创造性的判断主体都提及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

在“创造性”一章中,《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并且明确了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具体判断时,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内容可以是“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

虽然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没有明确定义“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变型方式”,但通过字面意思,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相关章节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它们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发明中的实施例容易得到的替代或变型方式。

此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测它们的性能或用途。

对于创造性,《专利审查指南》提出了应当是“非显而易见”的,可以理解为:

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不容易得到的。

笔者认为,尽管二者在用语上存在区别,但判断的角度却有很多相似之处。

此外,可以理解的是,二者的判断方向不同。

简单地说,“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概括的方案基于发明实施例容易得到”,而“具备创造性”是指“发明基于现有技术发明不容易得到”。

在当前的审查工作中,对于保护范围较宽的权利要求,审查员通常更倾向于使用创造性进行评述。

有时在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中,也可以体现出审查员对于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考虑。

例如,在一个关于催化剂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指出:“由于本申请实施例中仅给出了通式化合物中催化剂A可以用于催化烯烃聚合。

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与说明书中的催化剂A的化合物结构相差较大的权利要求1的其他通式化合物具有类似的催化烯烃聚合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对配体进行修饰或调整得到权利要求1的通式化合物。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企服快车面,审查员已经初步认可了权利要求1中涉及催化剂A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具有创造性的。

另企服快车面,由于其他通式化合物没有对应的实施例和效果数据,因而审查员认为涉及其他通式化合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

笔者认为,此类审查意见对于显而易见的判断采用了严格的标准,在答复中,申请人或代理人在考虑其他通式化合物是否显而易见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它们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此外,还需要考虑另一种情况,审查员在做出第一次审查意见时没有检索到合适的对比文件,仅提出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而后,审查员在做出第二次审查意见时通过补充检索找到了可以评述权利要求1中部分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或代理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争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均为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那么,这样的陈述对于该申请的走向是不利的。

审查员可以基于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的内容,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认定权利要求1中包含的所有技术方案都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此类情况,笔者认为,可供参考的处理方式是: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尽量使用该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相关技术方案进行说理。

例如,通过说明工作原理或反应机理等方式,必要时可以提供补充实验证据供审查员参考,而不应贸然陈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均为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

总而言之,申请人或代理人在作出答复意见时,应当对各法条可能涉及的问题尽可能考虑周全,特别是以说明书为依据与创造性的关系,避免因为片面考虑问题而陈述失当。

(曲在丹)

商标注册具体是如何操作的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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